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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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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54902.33元;

二、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5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7元,由原告负担8029元(已缴交),两被告负担350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3508元);鉴定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12000元,两被告负担12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4000元,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已预交10000元,鉴定机构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9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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