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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54902.33元; 二、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5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7元,由原告负担8029元(已缴交),两被告负担350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3508元);鉴定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12000元,两被告负担12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4000元,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水利所已预交10000元,鉴定机构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