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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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交付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专项用房工程竣工资料(详见附件竣工资料清单);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9296元(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预交154293元),由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负担89246元,由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2967元,由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