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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997号

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04JW1J,住***。

负责人:吴新伟,该支行

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该银行员工。

被告:***,男,1985

年10月24日出生,住***。

被告:***,男,1985

年7月24日出生,住***。

被告:***,女,1988年

9月21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

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

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撤诉处

理。

审判员  俞利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彩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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