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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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997号 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04JW1J,住***。 负责人:吴新伟,该支行 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该银行员工。 被告:***,男,1985 年10月24日出生,住***。 被告:***,男,1985 年7月24日出生,住***。 被告:***,女,1988年 9月21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 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 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撤诉处 理。 审判员 俞利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彩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