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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901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