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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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86302元,并以863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3元,由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7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保全费890元已由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