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至2019年9月17日的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37362.19元(含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并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上述项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91.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