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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每期应付未付分期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2月15日起分段计算至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元,保全费1725.07元,由被告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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