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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
四川蓝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99%股权(出资额人民币4950万元),保全限额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1%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保全限额5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9000万元),保全限额5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保全限额50万元;

五、冻结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分别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库东关乡马驮子煤矿采矿权、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太平乡平雁煤矿采矿权,保全限额分别为50万元;

六、冻结四川蓝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0万元;

七、冻结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

八、冻结四川蓝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

九、冻结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万元;

十、冻结四川蓝雁峨眉山杨村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万元;

十一、冻结***银行账户资金273万元;

十二、冻结***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

十三、冻结***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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