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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凌得道资产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杨凌速达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金22991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杨凌速达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凌得道资产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7元,原告***、杨凌速达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977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