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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截止2020年4月3日信用卡欠款本金21657.05元,利息19689.63元,费用1151.40元,合计42498.08元;2020年4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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