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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辅仁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001918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退款利息; 二、原告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订购的7477盒布地奈德粉雾剂(价值1001918元)退还给被告福建辅仁医药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87.2元,减半收取7043.6元,由被告福建辅仁医药有限公司负担6832.2元,由原告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