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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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34288.79元,并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平安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