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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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明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购房款600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263元,财产保全费605元,合计1868元,由***、***与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9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1263元),由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631.5元。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多预交的63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