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奇台县金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7,350元; 二、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告新疆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