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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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汉中盛贸易有限公司 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汉中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285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比率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算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镇江汉中盛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颺位于镇江市周家河1号108、109室房屋折价或在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4元,由被告镇江汉中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