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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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388143.94元,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71%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赣(2019)奉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6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载明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在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在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28元,由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君泽投资有限公司、奉新秉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