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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968102.68元给原告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4日起至付清货款968102.68元之日止,以实欠货款数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3.2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97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1.13元,被告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674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