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64597元及利息损失394449元; 二、被告***、株洲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株洲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限额内,对本案抵押物(一套三一牌搅拌站,型号:HZS180C8,抵押物编号:14HL01800670、14HL01800671)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2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