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广西豪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83941.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83941.1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9679元;

四、被告广西豪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豪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0)第056982号】、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的办公楼(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及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的车间(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325元、公告费780元,合计5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