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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海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森岸贸易有限公司
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20138.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820138.3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至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25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5902元;

四、被告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海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森岸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海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森岸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宜州市(龙港星城)(第1、2栋)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2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8957元(原告已预交),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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