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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判决; 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000元(已支付5000元); 三、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344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负担7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4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