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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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卫康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北京青花的记忆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费109.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51元、护理费1125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55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720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315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