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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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闽阳石业有限公司 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闽阳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二、被告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闽阳石业有限公司基础建设费30000元; 三、被告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起,每日按设备总金额260000元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湖南闽阳石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时止; 四、驳回原告湖南闽阳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限被告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长沙融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