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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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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86800元,由被告张家口嘉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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