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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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楚东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东安县药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0,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东安县药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47,889.28元; 三、原告***对被告湖南省东安县药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号为东房他权证第××号)经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在最高额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63元,由被告湖南省东安县药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