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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湖北诚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 湖北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5618818.95元及利息(1、截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412830.46元;2.从2020年6月1日起,以561881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担保费320625元; 四、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六处厂房(产权证号:08-946号,08-947号,08-948号,08-1529号,08-1530号和08-153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2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湖北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诚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6000000元内对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8元,由被告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诚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