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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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老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借款本金76028.2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7月13日,利息为3735.51元,罚息为3919.91元,以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产权证号为2014-03134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