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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新干县宝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8121.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9694.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528.37元; 四、被告新干县宝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82.09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6元(原告方申请缓交,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由原告***负担8756元,被告***负担8756元,被告***负担6004元,被告新干县宝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