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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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工程款446203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鉴定费28660元,由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12312元,由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6348元; 三、驳回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5812元,由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815.5元,由福建省远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