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100000元从2016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金90000元从2016年7月2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偿还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