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52×××04透支本金349710.96元,以及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14863.29元、违约金15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归还原告25×××02账号融e借欠款本金18699.02元,并按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2元,减半征收3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