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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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实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当月的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