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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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50483.82元; 二、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407258.9元; 三、驳回原告马远东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原告马远东承担(已缴);反诉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401元(已缴),原告马远东承担5189元(该款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