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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支付货款48011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