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和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8元,减半收取25354元,由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因上诉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审理的(2019)甘民终215号案件未予退还的上诉费用58178元抵顶本案上诉费,故减半收取29089元,由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