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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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90754元及土地租赁费7346.4元,共计98100.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53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