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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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荣泰电机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货款82887.00元; 二、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荣泰电机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8288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荣成荣泰电机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0元,申请费870.00元,均由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