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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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汇鸿畜产嘉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扬州瑞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高邮市宏宇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邮市宏宇服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欠款59774.7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高邮市宏宇服装厂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