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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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京04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国家开发银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