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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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百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兰州百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及维修费142500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百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被告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