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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5931.2元;

二、驳回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5元,减半收取计564.25元,由被告***、***负担474.14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负担9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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