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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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怒江凯锋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怒江凯锋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00元及其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1,739.89元; 二、被告怒江凯锋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怒江凯锋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泸水市(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泸水市不动产权第××号)以及20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泸水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陈某对被告怒江凯锋农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娅、张某1、张某2应在继承张正凯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46,916元,减半收取23,458元,由原告负担2345元,五被告共同负担21113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