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荣华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荣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桂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谭金祥、韦月松用于本案担保坐落于来宾市房屋〔桂(2017)来宾市不动产权第0000616)〕,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允许当事人行使权利,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