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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3335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3月9日解除; 二、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21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42228元,减半收取21114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