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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侵害;

二、***返还***木材款1240元、块碳款210元,共计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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