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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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696.43元(其中9676.21元由被告***领取直接支付至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抚顺路支行的62×××76账户中,余额271020.22元直接支付至原告在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的62×××01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8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8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至原告在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的62×××01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