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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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抗8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仲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负责人:薛培军,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克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8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640000000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文忠 审判员梁益谦 审判员蔡明璇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雷锡耀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