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免除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应交纳的房屋租金306175元、物业费27555.75元、市场推广费4592.6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伊芙丽服装服饰专卖店支付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44940元、物业费22044.60元、市场推广费3674.10元、POS机租金2486元。 三、驳回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7元,由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负担3875元,已交纳;由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518元,由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90元,已交纳;由北京伊芙丽西直门服装服饰专卖店负担1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