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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科利源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违约损失40000元; 四、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供暖费12901.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负担386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7元(***已预交,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800元,余款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