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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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支付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145240元; 二、被告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之日止以145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